●定座
旅客只有在定妥座位以后,才能凭该定妥座位的客机乘机。旅客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航空公司售票处或销售代理人售票处预定座位。已定妥座位的旅客,应按航空公司规定的购票时限购票。如未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购票
中国旅客购票,须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外国旅客、华侨、港、澳、台胞购票,须出示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旅行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座位再证实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乘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该联程或回程航班飞机离站前两天中午12时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客票
客票只限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客票有效期
国内运输客票的有效期为一年。定期客票自旅客开始旅行之日起计算,不定期客票自填开客票之次日零时算起。
●儿童票
已满两周岁未满12岁的儿童按成人全票价的50%付费。未满两周岁的婴儿按成人全票价的10%付费,不单独占一座位,每一成人旅客只能有一个婴儿享受这种票价。
●客票价
客票价系指由出发地点机场至到达地点机场的航空运输票价,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客票遗失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挂失,并需提供足够的证明。在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负责任。
●乘机
旅客必须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乘机手续。
●变更
旅客购票后,如欲变更航班、日期、舱位等级,必须在原指定的航班飞机离站前48小时提出。客票只能变更一次。
●退票
旅客(团体旅客另行规定)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飞机离站时间24小时以前申请退票,需支付原票款10%的退票费;在航班飞机离站时间前2小时至离站时间前24小时以内申请退票,需支付原票款20%的退票费;在航班飞机离站时间前2小时以内申请退票,需支付原票款30%的退票费。
●误机
误机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其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旅客误机如要求退票,需支付自误机地至目的地原票款50%的误机费。
●健康
患有疾病的旅客购票,须持有医疗单位出具的适乘机的证明。
●随身携带物品
持头等舱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连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上述两项每件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总重量均不得超过5公斤。超过规定件数、重量或体积的限制,要按规定作为交运行李托运。
●免费行李额
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免费交运行李的限额为:头等舱40公斤、公务舱30公斤、经济舱20公斤。持儿童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交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内夹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碱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利器和凶器。
●不准在交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交运行李内夹带机密文件、资料、外交信贷、有价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乘运人对交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行李包装
交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并能承受一定压力。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乘运人可拒运或不负损坏责任。
●行李赔偿
交运行李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乘运人负责赔偿,赔偿限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40元。按实际交运重量计算。
●行李声明价值
交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40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乘运人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的最高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此项行李发生损坏或丢失,乘运人按声明价值赔偿。
●安全检查
在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含交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航班延误时乘运人的责任
因乘运人的过错,造成航班飞机延误或取消,乘运人应免费向旅客提供膳宿。
●乘运人赔偿责任
乘运人对每名旅客身体伤害的最高赔偿限额,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旅客自愿保险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乘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
(编辑:曾义)